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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除了制定与完善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民事法律、法规外,应抓紧制定与完善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的经济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之相适应。不仅要通过加强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秩序,完善国家组织规范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而且要深入到市场经济的内部去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市场经济自身的运作法制化。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一定意义上的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来保障,同时又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提供了充分的社会条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内容,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带来繁荣与发展,同时,加强经济立法及执法的力度,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法制经济,是指国家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并保证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是健全市场经济法制的根本前提。
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要全面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其中包括:规范各种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相结合,一些改革措施,如1994年初实行的税制改革、金融改革等就是以法规的形式推出的。要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抓紧制定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同时完善司法缺席和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和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辉煌时期必将到来。
那么,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呢?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首先,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通过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而来,所以我们要补齐计划经济下法制建设无法到位的部分,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全方位的、主体的多维网络结构,使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不再是人为的安排,而是一种自然过程。国家法律则主要是为这一经济运动的自然过程提供更有力的服务保障。
其次,法律维护的不单纯是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要通过货币为媒介来运行,所以,基本制度的政治性犯罪将大大减少,而经济上的违法犯罪会相应增加。因此,在市场经济走向完善、成熟的过程中要重视法制建设的立法完善和执法严格,这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和艰巨的长期工作。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经济立法要力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手段,其运行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在不同社会制度下是相同的。同时,市场经济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又有其特殊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经济立法中,具有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才能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运转得更好。
其次,从大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统筹兼顾、以利于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这就要求在经济立法中,避免从部门的利益出发,抵制和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中,既要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又要从国家的全局出发,把地方经济发展纳入整个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大局中,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再次,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地位平等,市场经济的法律要维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经济立法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经济立法还必须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保证他们相同的竞争条件;经济立法还必须明确规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除了制定与完善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民事法律、法规外,应抓紧制定与完善关于市场主体、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的经济法律法规。
在此过程中,一是要明确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经济立法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根本任务,以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加快经济立法的建立作为首要任务,尽快制定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运行的法律。
三是制定市场经济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因此,需要对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做总体上、法理上的研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哪些法律,当前亟需制定哪些法律,要有通盘考虑,合理布置。制定出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经济立法工作。
四是要加快经济立法的规划及立法的步伐。党的十四大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抓紧制定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邓小平同志早在1978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指出: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较为好,快搞比慢搞为好,实践证明,有些法律即使粗一点,也比没有好,这些意见,对当前加强经济立法,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五是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加快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有些法律、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律、法规草案,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草拟;有些法律草案可以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
六是要勇于借鉴国外的经济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面向世界市场的开放型经济,与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多方面的共性。中国要走向世界,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把中国的市场和国际市场连接起来,必须在经济运行机制上和世界对接,必须遵守国际上通行的市场规则。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大胆借鉴国外的经济立法经验,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王国平:《市场经济与地方立法》,《法学杂志》总第89期。
2.张宗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经济法的基本性》,《法学杂志》总第89期。
3.刘翰:《市场主体应有的法律意识》,《法学家》总第37期。
4.于光远:《社会主义市场经代写毕业论文济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
5.杨紫煊:《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6.魏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企业管理出版社版。
7.贾华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读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