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研究生选题报告格式范文-论自然体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1-08-16 10:21:30 论文编辑:第一代写网

硕士研究生选题报告格式范文西 南 交 通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选 题 报 告

  姓    名        学  号        
       导师姓名              职  称  教授   
       专    业        经济法                       
       研究方向        环境法                          
        题    目    论自然体环境权的法律保护                           


2009年10月15日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现状分析。
(2) 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试验方案及其可行性
     研究。
(4) 课题的创新性。
   (5)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注:(1)开题报告由各院(系、所、中心)组织实施,专家组成员由副高以上人员组成,邀请导师和督导组相关专家参加,导师担任组长。
   (2)专家组的作用是帮助导师和研究生执行选题论证,论证意见以“通过”、
       “不通过”结论。通过者按计划开展论文工作,不通过者,在半年内需
        重新开题。


  关于自然体的环境权,目前已有大量主张和理论论述,但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论。有的学者将自然体的权利纳人环境权的范畴,有的学者将动物权利、自然体的权利作为一种新的权利加以论述。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和环境道德的深人发展,在对“极端的人类中心论”的审查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生态哲学、生态伦理、自然权利、生态中心观念。与上述某些观点相关联,或以环境道德为基础,有些政党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纲领和宣言,如日本绿党(成立于1983年)曾提出包括“确立以自然和人类共生为目的的价值观”、“建设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新的地球社会”等内容的宣言:“中美洲可持续发展联盟”于1994年10月由哥斯达黎加总统菲格雷斯(一个环境保护的热情捍卫者)等中美洲国家总统发起成立,该联盟作为一个各有关政党讨论和确定优先行动的论坛出现,联盟规定在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战略中要尊重自然。迄今为止已经召开许多有关动物权利、人与动物关系的研讨会,例如,小动物保护者协会和法国伴侣动物信息中心代表国际人类与动物关系组织于1998年9月在捷克首都布拉格召开了第八届人类与动物相互关系国际会议,重点讨论了人与动物的关系,动物在人类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动物的权利或自然体的权利;有的学者提出了自然权利论或动物权利论;有的人将“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理解为“环境有受人尊重、合理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进人国际英特网(In-ternet),人们会发现许多动物权利保护组织和保护动物权利的宣言、文章。所有这些均涉及自然体的环境权的问题。所谓自然体的权利或环境的权利,一般指法律设定的“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大自然或非人物种有受到人尊重、热爱、保护、合理利用的权利,’在法律没有设定的情况下,也指环境法学理论或环境伦理学上所承认的自然权利。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主张,环境权是指人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这里的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是指自然人及自然人的“集合”,自然人的“集合”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特殊法人即国家,以及其他形式的自然人的“集合体”。按照这种理解,环境权显然不是环境的权利或自然体、非人生命体的权利。但这只是“一般认为”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学说和认识。主张人的环境权并不一定意味着绝对排斥或否定非人生命体的环境权;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人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演变和升华,我国社会科学界有些人正在重新认识和研究自然体的环境权利。
但是人与非认生命体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人与非人生命体或自然并不是如某些学者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存在着绝对的、明显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人预言,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机器人与电脑)与克隆技术的发展,在21世纪,生物与非生物、人与动物的许多区别将消失。正如法律和法学理论是人制定或创造的一样,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人为设定的,对权利(权力)主体或权利(权力)所有者的意志、意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其次,人们主张非人生命体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意识或智慧的否定,而是对人的意识和智慧的肯定和提高。在奴隶社会,奴隶跟属于会说话的工具,并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包括生命权,但是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同样在现在的社会,非人生命体并不享有任何的权利,而在科技高度发达的未来,也许自然体的环境权如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样得到所有人的认可。美国密执根大学的伊文斯指出:总有一天,我们的子孙会明白,和人一样,动物也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本文将论证自然体享有环境权,并且探讨自然体环境权的特征和内容。确立自然体的环境权会将环境保护提升到新的高度,传统的环境权都是以人为中心,都是讨论的人所享有的环境权,但由于环境科学还不能确定许多影响环境的行为到底有什么样的后果,因此在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斗争当中,“无法估量”的环境利益总是屈服于“巨大”的经济利益,以人为中心也是默认了这样的选择,因为当下“人的意愿”就是选择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确定自然体的环境权之后,人再也不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而要站在自然体的立场上考虑,自然体的生存权利肯定要大于人类的经济利益,如同美国的“小鱼大坝案”中,有人这样评价“大坝可以修在别的地方,但是小鱼灭绝之后就不会再有了”。确定自然体的环境
   
权可以给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更为直接的理论根基,而不用从人到自然再到人的勉强转换,(环境公益诉讼是以人的环境权为理论根基,认为人破坏环境的行为会给其他人造成损害),并且证明环境损害和人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度太大,导致许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诉讼成本高昂。确立自然体环境权之后,这些现实问题都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本文拟采用案例研究法,通过国内外的案例分析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同时还会采取对比的方法,对问题争论双方的观点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其次还会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得出自己的结论。
对于自然体的环境权有许多的争论,但是在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仍然停留在自然体应不应该享有环境权的问题层面,而没有更深一步的探讨如果自然体享有环境权应当有什么样的特点,与现有的环境权内容有什么区别,整个理论框架应当如何构建。本文试着探讨自然体环境权的特征和基本内容,这是前所未有的,算是本文的创新所在。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专 家 组 论 证 意 见


专家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